依據:
一、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34條至第36條。
二、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第10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維運重大醫療事故通報系統,並收受、審查及處理醫療機構之通報。
二、組成專案小組,辦理醫療事故專案調查。
三、維運醫療事故自主通報系統,並收受、審查及處理民眾之通報。
https://medcare.tdrf.org.tw/news/%E5%A7%94%E8%A8%97%E8%B2%A1%E5%9C%98%E6%B3%95%E4%BA%BA%E9%86%AB%E9%99%A2%E8%A9%95%E9%91%91%E6%9A%A8%E9%86%AB%E7%99%82%E5%93%81%E8%B3%AA%E7%AD%96%E9%80%B2%E6%9C%83%E8%BE%A6%E7%9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