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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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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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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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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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定名為彰化縣護理師護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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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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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聯絡會員感情,增進會員福利,謀護理專業之發展,協助政府推行衛生保健政策,促進國民健康及社會服務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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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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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彰化縣政府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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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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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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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任務如下:
- 維護及增進護理人員共同之權益。
- 促進各醫事團體之合作及交流。
- 提昇護理品質,辦理護理相關學術交流
- 執行會員業務之指導調查及統計事項。
- 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辦事項。
- 辦理本章程第三條所揭宗旨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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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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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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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發之護理師、護士證書且在本縣區域內執行護理業務者,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但未執行業務者可加入為歇業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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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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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會員分佈劃定區域,以其所屬區域每20人選出代表1人,以便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代表之職權。會員代表之候選人由會員自行向公會登記,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各區域不足名額者由理事會補足。
理監事候選參考名單由會員代表自行向公會登記,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出。
選舉辦法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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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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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 依護理人員法第六條之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或撤銷其護理人員證書者。
- 依護理人員法第九條之規定,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及撤銷執業執照者。
- 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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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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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及會員代表如有行為不當,妨害本會名譽,經查屬實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監事會之議決取銷會員(會員代表)資格,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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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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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有執業登錄者不得退會,但因離職或遷出本組織區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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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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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發言權及表決權,每一代表一權。
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代理,每人以代理一人為限,但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前項委託出席人數及親自出席人數之計算以簽到簿所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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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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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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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理事十三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候選人參考名單由理事會通過,由會員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時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並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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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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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理事、監事及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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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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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於理事會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名理事長。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於監事會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並為常務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有缺額時由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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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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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就當選常務理事中選任理事長一人,以得票最高者為當選,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代表本會綜理一切會務。
二、指揮監督所屬會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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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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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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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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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協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策劃及推行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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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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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情形。
二、檢討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本會經會之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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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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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任期自召開當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起算,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前項第一次理事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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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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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會員資格喪失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議決通過者。
三、違背職務營私舞弊或處理會務顯有不當行為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除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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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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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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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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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經理事會議決得聘請顧問若干名以備諮詢。
本會依事實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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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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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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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如下列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
(二)臨時會議: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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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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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代表,如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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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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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因事未能主持時由常務理事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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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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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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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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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會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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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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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認為必要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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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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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之決議,應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若同票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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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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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之決議,應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若同票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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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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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均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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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經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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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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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會費:300元,於入會時繳納(金額依據全聯會標準製定並於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定之) 。
二、常年會費:1000元,以本會會計年度為一計算單位於該年年初一次繳納之。
三、退會者應繳齊各年度缺繳之會費至辦理年度為止。
四、特別捐:如有必要時由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徵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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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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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會員入會費常年會費及特別捐,於會員退會時均不得請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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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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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本會並繳交會費連續滿二十年,且無護理執業執照登錄者,可榮升為本會榮譽會員,得以免繳常年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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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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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預算、決算每年均應編造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核後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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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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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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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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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應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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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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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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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人民團體法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及其他法令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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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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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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