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轉知機構護理人員務必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換領執業執照,以維護自身權益。
一、依護理人員法第8條第2項規定:護理人員執業,應每6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又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規定,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6個月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違反者依護理人員法第33條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二、據此,護理人員如已完成繼續教室課程積分,應檢具下列資料至本局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1-醫事人員申請表
2-原領執業執照
3-最近3個月內1吋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4-公會證明(請至公會蓋核對章)
5-繼續教育積分證明文件
三、請轉知護理人員上開法規,並檢視所配戴之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以免逾期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