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考試院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公告,如附件
本次主要修正重點係廢除全部科目免試制度,詳如規則第八條,並明定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之落日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止,
請貴會轉知具資格之公職護理師於110年12月31日前依規定辦理,謝謝您!
第八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及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類科應考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公職醫事人員各類科及格者,得申請該類科全部科目免試。
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及格證書生效日為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
第一項規定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敬祝 平安順心